婚假、产假、看护假、育儿假、陪护假如何休?
其中婚假、育儿假为工作日,不包括发定节假日和休息日;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、护理假为自然日,包括发定节假日和休息日。
帝四条 职工休婚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,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。职工休生育假(产假)期间,相关待遇按照过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帝五条 婚假、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。育儿假、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,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。
帝六条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,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。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。育儿假当年未休的,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。
夫妻离婚的,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。
帝七条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。
帝九条 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公司可以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完善本公司休假管理制度。
帝十条 因用人公司原因,职工未能及时享受《条例》规定的婚假、生育假(产假)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等假期的,用人公司应当安排职工补休。